科技推广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不断加强和提高自我管理的责任意识,坚持效益优先原则,依照本院《党支部工作制度》和《工作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广室人员实行岗位责任管理。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三条 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做好学习笔记,努力提高政治素养、理论水平、写作能力和实践技能。
第四条 坚持工作例会制度。主要内容为:对工作进行汇报评议,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分析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署近期重点工作,明确责任、任务及要求。
第五条 做好工作日志,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实施情况、工作进度情况、用工情况、出现的问题、采取的技术措施等。
第六条 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实行一事一报、按时报告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对院领导部署、室主任具体安排的工作,要认真负责完成,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工作完成质量差按完不成工作任务对待。
第八条 加班须无条件服从。调休由室主任安排,分管领导批准后调休。
第九条 在物料采购、苗木销售、工程监理、工程结算等过程中,要严以律已,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吃、拿、卡、要。
第十条 工作期间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脱岗均按旷工对待。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保持通信24小时畅通,故意不接电话,影响工作进度的,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按《工作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苗木销售
第十二条 充分利用我院资源优势,积极进行绿化苗木的销售工作。
第十三条 苗木销售按照总体控制,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苗木销售责任人在起苗质量,起苗时间、人员安排、车辆调度等方面严格标准,按计划实施,做到不误车、不误时,高标准,严要求。
第十四条 在苗木销售过程中,苗木价格由院里统一规定。为杜绝各种争议发生,对达成意向的业务,应签订合同(协议),对拟定好的合同(协议),报院长审定。
第十五条 苗木出圃程序为:由单位起苗责任人开具一式三联出圃单(起苗责任人一联,苗木统计人一联,门卫一联)。苗木出圃单须由责任人、苗木统计人、门卫三方单独签字认可;每个客户苗木出圃完毕后,对出圃的苗木进行详细汇总报财务,并由单位起苗责任人开具苗木出圃一式二联用工结算单,运输车辆出车时需签订一式二联苗木验收确认单,凭确认单核算。
第十六条 即售即收苗木款由财务室根据出圃单收款、记帐,销售人员不得一人开票、收款,收款后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对不能按时办理结算手续的,必须有对方经办人打条签字,本院职工担保,标明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经请示同意后,方可推延时间结算,按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分各户、分工程对用工情况、苗木起苗费、车辆使用费、苗木出圃情况等即时进行苗木销售核销核算。年底前对全年苗木销售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倒卖苗木和承接绿化工程。
第四章 绿化工程及监理
第十九条 加强与业主部门的协调沟通,保证绿化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绿化设计人员要按业主单位要求及园林绿化设计标准高质量完成绿化规划设计的平面、施工、效果图及工程预算和设计说明。由专人负责完成工程档案的建档、存档,做好决算。
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施工责任到人,严格按照《施工方案》、《作业设计》要求和变更内容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开工前由责任人制定《施工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进场苗木要随到随栽植随灌水,同时做好养护,不能立即栽植确需假植的苗木,按要求做好假植保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绿化工程养护责任到人,严格执行《工程养护计划》。
第二十四条 绿化工程监理要公正、公平,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材料,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对临时性、阶段性使用临工,先申报,经室主任、分管领导申核,报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养护中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车辆、机械、工具
第二十七条 配备的工程车辆严禁私用,不动车期间车辆必须停车入库。
第二十八条 机械、工具实行专人、专管、专用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九条 正确使用,定期保养。未经同意,不得外借。
第三十条 各工程点配备的其它工具由责任人负责保管、保养。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一条 考核依照本院《工作制度》及《科技推广考核办法》进行。
第三十二条 考核以平时考核与专项考核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其它制度的按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院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